2024-07-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规定,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消防队站、消防设施设备如市政消火栓、消防通信设施、户外消防宣传设施等,以及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维护,而企事业单位需负责自身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七)对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告[十一届]第二十号中宣布了重要的法规修订。《陕西省消防条例》在2009年7月24日经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的审议并得以修订,自此正式生效,具体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这部条例的出台,明确了陕西省的消防管理框架。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3、森林、草原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第七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
4、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管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制定,旨在细化消防管理措施。第二条 消防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强调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所有单位和个人都需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日常生活中消防工作的有效实施。
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信息显示,该消防条例包含火灾预防,即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消防组织,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最新版本《消防条例》解读如下:首先,新修订的《消防条例》强调了政府在消防工作上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该规定于1995年2月23日由交通部交公安发〔1995〕137号文件发布,2016年5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第57号公布废止。
3、第七条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二章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第八条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载运该类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4、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申报程序。
5、船舶到厂后立即签定安全协议,向船方通报应急电话。船舶靠泊后,安全消防员负责将消防器材(水带、灭火器、泡沫发生器等)到位,并视明火作业情况随时调整铺设水带,水带要保持一定压力。在登船梯口设置“严禁烟火”警示牌。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2、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3、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4、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的消防管理适用本办法。
5、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