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活动。
如《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规定:影响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或者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该规定显然是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的,依法应进行修订。
湖北省乡镇渡口渡船维修有补贴。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五章《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严格的检查与罚则,以确保水路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八条强调了各级航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执行检查时必须持有检查证并佩戴标志。运输企业与船舶必须配合检查,出示相关证件并如实回答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水路运输的营运管理详细规定在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章中,分为六个部分:旅客运输管理 经营水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客船规范的船舶,客船是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他们需按核定的航线和停靠站点运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航线或班次。
陕西省的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在其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运输许可和运营要求。根据第二十六条,任何从事商业性水路运输和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获取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完成工商登记,以合法开展业务。
陕西省的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五章中规定了多个重要环节,以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和规范。首先,第三十条强调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单位需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危险货物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自然灾害应对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陕西省的水路交通管理规定在航道和港口管理章节有明确的规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航道发展规划(第八条),需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保与水资源利用、防洪和渔业等规划协调。航道和港口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在竣工后接受国家规定的验收。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航建设、港口经营、水路运输以及其他与水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港口、渡口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与船员管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7.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
4、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5、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第七条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港口功能和规模,划定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为水路运输业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和规范,明确了运输经营、船舶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促进水路运输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是指水路旅客运输(含水路旅游客运、渡运)、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确保水路运输的有序管理,提升运输效率,本条例应运而生。它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所有水路运输活动,无论是营业性还是非营业性服务。
1、该条例明确了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运输船舶的管理规定以及运输市场的监督措施,为水路运输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推动我国水路运输业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制定新条例的原因在于,水路运输凭借其运量大、成本低、污染少等特性,在长途大宗物资运输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原有的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虽曾推动行业发展,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操作性不强。
3、任何企业或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与其相关的辅助业务,如船舶管理、代理等,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简称水路运输)特指起始、途经和终点都在中国管辖水域内的商业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活动。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由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的文件。该《条例》分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4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5、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