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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危险品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2024-07-10

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1、严格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要求,严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关,新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地应设置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满足消防和环保相关要求。

2、停办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在三十天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注销原领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要在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率先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

4、水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5、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工作 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危规》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怎么写

1、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3、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入库、出库1 贮存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专用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管理制度。

4、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 10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 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主管批准,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出库。

5、删除第十七条。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制定客运企业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3、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4、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二)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配套设施;(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第十一条 经营者申请领取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证书时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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