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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2024-09-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规定了目标,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权益。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为了规范水上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效率,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水路运输企业、服务企业和非营业性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设立要求和审批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罚则在第三章中有详细规定,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将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首先,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罚款额度将从3万元至25万元不等。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1、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市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普通客船、客货船等)。

3、法律分析:《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经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1、第一条:规定了目标,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权益。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市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普通客船、客货船等)。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5、年9月26日,国务院在第21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废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修订标志着旧条例的终结,1987年5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被废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修正)

1、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2、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旧法规的废止情况同样重要。根据第四十六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取代了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水路运输管理法规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旨在提升行业规范和现代化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于1996年6月18日由交通部发布,并根据相关决定进行了两次修正。该规定旨在规范水路运输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6、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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