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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内货物运输四个限制)

2024-09-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其处罚标准明确。如果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将面临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而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罚款额度将提升至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最高可达10倍。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在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需依据《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签订运输合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停业处罚等措施。例如,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运输企业、超出规定收费、不使用规定票据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市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普通客船、客货船等)。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规则详细规定了货物的接收与交付流程。第五章规定,散装货物一般按重量交接,但承运人与托运人需明确计量方法,若无约定,将依据船舶水尺数计量。散装液体货物装船后,需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施封,并在运单上详细记录封号和材料等信息。卸船时,双方需凭舱封交接。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规定了目标,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权益。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市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普通客船、客货船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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