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客运和货运的经营许可、运营要求、期限管理以及责任义务等。在第一节客运经营中,第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并使用这些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2、公告编号为第49号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12年10月19日经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重要的法规文件,旨在深入贯彻和实施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3、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行为将被罚款并扣留车辆,严重者可能会面临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处罚。违规货物将被强制卸载,相关违法成本将全部由承运人承担。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明确规定,货运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超过标准尺寸、重量和轴数时,将会遭到处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明确规定,货运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超过标准尺寸、重量和轴数时,将会遭到处罚。超限行为的惩罚分为三档,其中超限率在30%以下的货物车辆只需要缴纳一定罚款并扣留车辆,而超限率在30%以上的则面临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