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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最新)

2024-08-18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山西省的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内容:第一章总则:强调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秩序、保障安全和发展水路交通事业的重要性,规定了适用于本省的范围,并强调各级政府的领导作用和部门职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及其管理活动。

水上旅游、漂流和体育活动的经营者需办理备案,船舶在航行时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不得超区域航行、不得妨碍其他船舶、在恶劣天气下禁止航行等。水库内的航行、停泊和作业需遵守大坝安全管理规定。遇到船舶遇险,相关人员需自救并报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会组织救援。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2、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4、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3、为了有效管理港口,确保其正常运作,推动港口行业的发展,并凸显其在全省水路运输中的核心地位,以适应经济进步和民众需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涵盖了本省范围内港口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所有与港口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此法规。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船舶海事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1、船舶海事侵权责任是需要承担赔偿损失或者是恢复原状等相关的侵权责任。实际上我们国家关于传播海事侵权行为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一旦发生了侵权行为的话,就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判断一下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件。

2、根据我国扣船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但都必须以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为条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首先要求被申请人是海事请求所涉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合同关系一方的当事人,或者侵权行为人。其次,根据合同和法律,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3、海上侵权的法律适用 - 一般侵权 - 特殊侵权 船舶碰撞 海上油污损害 海上人身伤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含车渡、客渡)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以及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注册资本”。对《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营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

重庆市乡镇船舶的经营性运输生产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三章的条款,乡镇船舶经营者必须首先获取相应的经营资格。具备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水运企业,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乡镇船舶能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条件。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部由交通部于1987年9月22日首次发布的法规。该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确保其高效、安全的运营。它在1998年3月6日迎来了首次修正,交通部根据当时的需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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