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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课件(道路运输管理的主要内容)

2024-08-15

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

1、关于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回答如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等人员。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2、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3、其次,所有相关人员,包括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根据规定,他们每年都需要进行一次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审验,以确保其专业能力的持续更新。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5、主要包括海南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工具和站场一线从业人员。道路运输方面主要包括道路客运,货运(含冷链运输)车辆驾驶员,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客货运站场一线工作人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1、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其处罚标准明确。如果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将面临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而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罚款额度将提升至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最高可达1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本条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从事营运业务的车辆;本条例中所称客运,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动态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实施效果 通过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升道路运输的安全水平,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修正)

1、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站的经营和管理规范。首先,第二十条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完工并通过验收的客运站进行分级评定,省局负责一级站,市州局负责二级和三级,县级机构负责四级及以下站级的核定。申请经营客运站需符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规定条件。

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需强化安全管理,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20辆车至少需配备1名,最低不少于3名,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第三十条强调了从业人员的素质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它旨在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办法的出台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不断增加,安全风险也随之上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维护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均需遵照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正在生效。

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必要性: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求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在近10年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提高的新问题。为此,有关部门自2007年就开始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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