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4
1、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节的第四十五条中也明确表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2、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3、客运车辆外观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被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的,或者违反规定依照本通告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营运证照。对无营运证照非法经营客运业务者,处以扣押车辆6个月,并处罚款10000元。
4、客运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进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等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第二条 运营企业利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三条 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5、公路客运车辆若载客超过核定人数,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超出核定乘员数20%或违反规定载货,罚款金额将提高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因超载而引发的安全隐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2、法律分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
3、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等情况不符合乘车条件。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
1、行政许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是属于行政许可类型的。
2、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3、总体来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规定,旨在确保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班车客运根据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分为四类:一类是地区间800公里以上,二类是地区与县间,三类是非毗邻县间,四类是毗邻县或县内。包车客运按区域分为省际和省内,省内又细分为市际、县际和县内。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次修正。
6、三类客运班线是指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的定义,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装卸、货运服务,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删除第三款。
交通运输部近日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旨在强化客运包车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以下是主要修改内容:首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包车必须持有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按照约定的条件运行。
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分析: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客运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一定的时限,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员的身体健康。驾驶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客运驾驶员在24小时内的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第二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违规行为,将会受到一系列的法律处罚。具体的法律处罚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营运证、暂扣车辆、行政拘留等。根据超员情况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