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7
1、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预案等。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有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车辆管理: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保养和维修,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货物管理:严格控制货物装载和运输过程中的超载、漏运、假冒伪劣等行为。
3、对使用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例会制度;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乡镇运输船舶的完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条 自治区对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应当自开航之日起十日内向业务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3、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2、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第2条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内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4、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以及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行李、包裹中夹带危险品。